法务专栏

通过网络自首还须向警方投案

2011年09月23日  转摘自:《法制日报》

    “自首”、“微博”,这两个看似一点不搭界的词汇,因为犯罪嫌疑人覃某而有了关联。近日,轻伤他人后逃亡的覃某,通过微博向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了解政策后,赶回中山投案自首。覃某也因此被称为广东“微博自首”第一人。
    “‘微博自首’不等于自首。但公安机关开设‘网上公安局’、派出所、警务室,开通公安博客、微博等,有助于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渠道消除自己的疑虑,进而对自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9月20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戴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逃犯向民警发来“私信”
    “现在我回中山自首,请问可以取保候审吗?”9月16日上午,一网名叫“捞仔辉”的男子给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来一条“私信”。
    原来,2011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覃某(即“捞仔辉”)与朋友在中山市三乡镇一综合市场吃宵夜时,因感情纠纷将被害人黄某打成轻伤。作案后,覃某潜逃,被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清网行动’开展后,中山警方给覃某的湖南老家发了敦促自首的通告,多次告诉他的家属,动员覃某来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中山市公安局民警张演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清网行动”的相关政策,自首可以从轻处理,轻罪依法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
    一开始,覃某及其家人担心,覃某即便自首也不能从轻处罚。为进一步证实,覃某给中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来“私信”咨询。得到肯定的答案后,他终于放心了,立即赶回中山自首。
据了解,目前,中山警方已为覃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微博自首”不等于自首
    “微博自首”,这种通过网络进行自首的行为,并非个例。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公安局”,还开通了“网上自首”栏目,也有类似的成功案例。
    “微博自首”或“网上自首”,到底可不可行?是否就能认定为自首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莫开勤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自首分为两种,一种为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接受审判;另一种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执法司法机关坦白没有掌握的罪行。
    “‘微博自首’类似于向虚拟的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罪行,但实际上无法达到对犯罪嫌疑人控制的目的。除非嫌疑人告知其所在地并等待警方上门或立即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否则很难认定为自首。”莫开勤说,这和“电话自首”没有多大区别,犯罪嫌疑人也可能马上反悔并溜之大吉。
    “‘微博自首’对最终自首认定有积极作用,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途中被抓获,他说正在去自首,这很难认定,但如果已‘微博自首’可能就不同了。”莫开勤指出。
    戴蓬认为,“微博自首”可以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只要其立即投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清网行动”政策,一般都可以从轻处罚。
    “不管是‘微博自首’还是‘网上自首’,都是公安侦查工作、缉捕环节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工作的结果,‘微博自首’以及之前公安机关通过网络规劝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成功案例,都说明这种警务信息化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有效节约了警力、物力,及时消除了社会隐患。”戴蓬最后表示。
转摘自《法制日报》9月20日讯,记者周斌

(行政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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