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监察法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2018年03月21日  转摘自:人民网、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等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传来重磅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相关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党中央部署启动立法工作,到充分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从公开监察法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再到表决通过……监察法立法工作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回应关切,广泛凝聚共识,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和原则。
 
    此次通过的监察法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以及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监察法突出体现了四方面特点,一是新的监察权既非行政权也非司法权,而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二是监察范围全覆盖、无死角,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解决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高度互补,推动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增强监督合力;三是监察权拓展至职务犯罪的调查和处置,终结了原有的反腐败机构分立的局面;四是领导体制更加集中,突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接下来,我们期待着监察法在落实的过程中焕发出强劲的反腐力度,让腐败无处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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