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

文学与司法犹鹏之双翼

2014年08月11日  转摘自:《人民法院报》

    文学属艺术文化范畴,司法属法律文化领域,两者专业特性各有不同,但因为都根系于同一中华文化源流,所以有着相通互融的特点。
    随着中华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两者融合更趋紧密,功用亦更加彰显。
    文学之于司法,犹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强化文学涵养,并自觉运用于司法实践,对于构建文化法院,促进司法为民,确保公正司法,树立法院公信,加快法治文化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领导干部“了解文学知识,提高文学鉴赏力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培养高尚的生活情趣。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学伦理可以知廉耻、懂荣辱、辨是非。”这为干部切实增强情商、智商,从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指明了方向。
    高尔基曾经说过:“文学是人学。”以小说、戏剧、影视为主的文学体裁,是以人为研究、描写、观照对象,通过心理、情感、言语、行为描述塑造人物形象,表现人物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合,折射一定的社会现象。如四大名著塑造了栩栩如生、呼之欲出的人物群像,使读者经久难忘,这正是经典名著的成功之处。
    司法以研判法律关系为特点,但其实质还是与人有关,只不过是有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化”的“人”。审案通过理清法律关系,正确定性,运用充分证据,判定刑事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或者断定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进而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如把文学作品“以人为本”的探究方法,恰当运用于司法实践,往往很有效果。因为把案件中的法律“人”理解透了,审案才有基础、有把握,结果也才能准确、公正。西周以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五听”之法治狱讼,其实就是“读通”“人”。在案件审理中,考量案发目的、动机、情感因素、主观犯意、行为以至性格等,探究案件起因、发展、变化,再到裁判,则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文学作品的表现方法通过文字表述或形象刻画,展现主题思想,诚如唐朝韩愈所说的“文以载道”。文学作品的重要功用就是崇尚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汇聚正能量,给人以心灵的震撼和启迪。纵观有历史价值的优秀作品,一定是揭示了深刻的社会发展真理,或是探寻出人生的至真道理,抑或是揭示事物发展演变的事理,而不是浮光掠影、过之即忘的“快餐式”文化消费。
    司法是通过案件的裁判,主持公道,匡扶正义,实质上也是崇尚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与文学有异曲同工之效。但司法“作品”,对人性的规制、对社会法律关系的规范,是以法律为依据具有强制性效力。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裁判,不仅实现个案正义,而且确立起一个社会规范,反映社会价值趋向,向着至真向善的方向前行。法官对每一起案件的庭审、裁判过程,本身也是一个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的引导、教育、警戒、约束作用。
    文学讲究以情感人。一个文学作品之所以有感染力、有震撼力,全在于作品所流露的真情实感。无论是小说、戏剧还是诗歌、散文,都是以情动人,尤其诗歌表达作者赤诚灼热的情怀更为强烈。
    司法虽然依律裁判,但是“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认为司法裁判就是机械刻板、冰凉严酷,无人文温情,实则谬误。其实,法律适用于案件所隐含的情结,彰显人文关怀,与文学亦是相通的。司法裁判不是单单依律判决,而是要情、理、法相交融。刑法鼻祖贝卡利亚说过:“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所以良法之治实质上只能是人性之治、人情之治,背离人情的法律就不可能被人们所接受,“法不容情”是不容裁判者个人私情,法官处理案件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具有感召力,有感化作用。同时法官要像创作那样的激情,怀着对法治的深情,对人民的感情,对工作的热情,创造优秀的司法作品。
    文学创作要运用形象思维,在遵循生活规律的基础上展开想象的翅膀驰骋,使作品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作品情节跌宕起伏,峰回路转,在意料之外,却于情理之中,当然文学作品也有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如情节发展逻辑,人物性格逻辑等,艺术规律要符合社会生活规律。
    司法是定分止争裁判案件,主要运用逻辑思维,如古代司法的过程是“推”,即推理、推论、推断,故称司法官为“推事”。现代司法断案运用演绎法、归纳法等严谨、严密的逻辑推论方式,但又不仅于此,还需要形象思维的互补。审案过程也应运用形象思维,需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拓展办案思路,实践能动司法,发挥法院文化的“益智”功用。
    文学作品通过无数细节,塑造人物形象,展现生活场景。所谓“细节决定成败”,一个细节往往决定人物性格,如鲁智深倒拔垂杨柳、关公刮骨疗毒等。同时细节亦决定情节结构,电影中常有蒙太奇镜头剪辑,用细节布局展现结构层次变化,奸绝曹操、智绝孔明、义绝关公,这些真实可感的人物群像正是通过立体的细节描写才得以丰满。
    司法亦是同理,每一个“细节”构成案件的有机证据链,对于确定客观事实使之与法律事实相近或相一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采集一滴血迹、一根毛发、一枚指纹破案定罪屡见不鲜,辨析一字真伪、复印单据真假还原事实真相也时有所闻。对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只要法官细致入微,明察秋毫,就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豹”,从一系列间接或直接证据中,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考量,先把案件事实关,才好准确适用法律。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文学体裁虽有多样,但语言文字总是主要载体,无论记叙、描写、议论、抒情各种表现方法,都讲究准确、凝练、传神,于是有了“春风又绿江南岸”“绿”之意韵,贾岛“鸟宿溪边树,僧敲月下门”不用“推”而用“敲”之神韵,也有“推敲”一词来历。盛传唐朝诗圣杜甫“为著一字而捻掉须”的美谈佳话,才有脍炙人口的不朽诗作。
    司法裁判的最终载体是司法文书,对邪恶的惩罚,对公正的彰显,均是通过一纸文书得以体现。无论证据分析,还是事实确认,都要言之凿凿,特别是“理由认定”这一画龙点睛之笔,更需要独到的语言功夫,阐述法律的精髓,剖析至上的道理,传递至真的情感,使胜败皆服。古代判词至今仍可作范文阅读,如白居易拟判《甲乙判》等,其重要原因就是文、质相得益彰,互为表里。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达虽然有其严谨、明确、简练的独特性,但也可以适当运用修辞方法,增加说服力、公信力及感染力。
    法院文化是复合文化,与多重文化相重叠,关系到法院干警的人文精神、司法审判、裁判文书,以及制度、物质、行为等各方面文化,而与之联系最紧密的是文学,涵盖了多重文化,并且以文学为视角熟知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正因为文学对司法有的如此重要作用,所以需要大力推广文学作品的阅读、研讨,增强广大干警的人文底蕴,加快法院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增光添彩。

(行政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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