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

信息社会要了解法律程序中的真实

2014年08月11日  转摘自:《法制日报》

    无论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还是公众的讨论,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法律程序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不同于自然事实。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新闻的发布已不再由报纸、电台、电视台垄断,而舆论的形成也并非必须立足于报纸的报道或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互联网技术使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通过博客、微博、微信、QQ等成为独立的新闻发布者,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或影响公共舆论。在这样的一个自媒体时代,信息来源之广泛、获取速度之快捷和搜寻手段之充分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海量信息来袭使得人们无所适从,为了能够筛选出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于是一般社会公众就常常借助各种搜索引擎来进行信息的筛选。当人们发现一些自己不懂的东西时,他常常是通过网络去搜索一番,寻找答案。而在这个过程中,不少人情不自禁地就产生了无视甚至漠视专业知识的倾向。“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这样一些用来形容专业领域差异的话渐渐被人们遗忘。
  从近年来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些案件来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还是公众的讨论,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法律程序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不同于自然事实,而审判程序中的事实发现过程也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事实发现,有其独特之处。正是由于无视甚或漠视专业的区隔,便产生了对法院审判公正性的种种误解。加之,由于社会的贫富差距加大、司法不公的现象也确实存在,而某些人又抱有仇富、仇官的心态。在这些因素的混合作用之下,不少人已先入为主,然后按照自己的意愿,有选择性地相信一些事实甚至虚构一些事实,来论证自己看法的正确,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洞穴幻象的公众舆论。所谓洞穴幻象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提出的阻碍了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四种幻象之一。所谓洞穴幻象,就是指人们常常把自己想象出来的理论和观点到处乱套,他们不是让理论和观点符合客观的事物,而是强使客观的事物符合他的理论,或者他们只是愿意看到那些符合其理论和观点的部分客观事物,而无视那些不符合的事物。
  面对一起民事纠纷,无论是复杂还是简单,无论标的额巨大还是微小,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都是一个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这也就是大众耳熟能详的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过程。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律的适用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查明案件的事实。不同的事实决定了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因此,事实的查明就显得极为重要。比如,在直到今天人们依然还会提起的“彭宇撞人案”中,最关键的事实就是:彭宇究竟有没有撞到那位老人?如果彭宇撞上了老人,则其行为与老人的受伤就存在因果关系,加之其有过错,依法当然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彭宇压根没有撞上老人,老人的损害与彭宇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则其不慎摔倒是由自己行为或彭宇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所致,须自担损害或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对于广大民众而言,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难道法院就无法查清?这有什么复杂性或专业性可言呢?事实上,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如果人们了解了法律程序中事实发现过程的独特之处,就不会对有些案件中确实无法查清事实,感到惊讶了。
  首先,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查明的是法律事实而非自然事实。其次,在民事审判程序中需要查明的是法律程序中的真实而非客观的、绝对的真实。再次,法律程序中发现事实的过程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中发现事实的过程。
    对于上述法律程序中的真实与事实发现过程的特点,对于法学界的人士而言或许是一些常识性的东西,但是对于圈子外的社会公众而言,却没有几个人知道。在现在这样一个信息社会、自媒体时代,法律专业人士如何能够更好地使公众认识到法律程序中的真实与事实发现过程的独特之处,从而消除一些本不应有的误读和误解,或许是一件值得做的事。

(行政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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